地上權不會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故A於B所有之土地上設定有興建房屋之地上權,但該屋因地震滅失,地上權並不因而隨之消滅。
(一) 稱普通地上權者,是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條)。例如:在土地上方建房屋或高速公路、在土地下方建地下街。
(二) 依民法第841條的規定,地上權不會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故A於B所有之土地上設定有興建房屋之地上權,但該屋因地震滅失,地上權並不因而隨之消滅。
抵押權人是外國人,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須到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