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廖先生有5位子女,目前祖先祭拜均由廖先生一人操辦,但廖先生年事已高,生怕百年後無人祭祀祖先,於是打算將祭祀祖先的土地遺贈給孫女,由孫女繼續祭拜廖姓祖先,其餘不動產則由5位子女平均繼承,為避免將來分遺產時產生疑義,故廖先生選擇為代筆遺囑,事先將遺產做好分配。
遺贈與贈與的不同
1法律行為:遺贈是以遺囑所為之單獨行為;贈與是以受贈人承諾而成立的契約行為。
2行為能力:遺贈是立遺囑人年滿16歲便可為之;贈與是贈與人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3處分財產: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是立遺囑人死後之財產;贈與所處分的財產是贈與人生前財產。
4方式:遺贈必須透過遺囑為之;贈與可以口頭、書面等方式為之。
本案廖先生有5位子女,依法律規定廖先生的遺產是由該5位繼承人繼承,但廖先生考量到祖先祭祀問題,決定將祭祀祖先的土地遺贈給孫女,以利孫女日後能順利祭拜祖先,以維持傳統習俗。
成功預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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