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報及相關公開報導指出,桃園一名陸姓男子為了向宋姓友人追討約 9 萬元的債務,將宋男手持本票、借據的照片製成「急尋」海報。雖然海報上象徵性地遮住了債務人的眼部,但本票上的姓名、住址、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仍被清楚公開。陸男將這些海報張貼在住家巷口、公佈欄、牆面、電線桿及信箱等公眾得出入之處。

案件經檢方調查後,出現了令許多債權人意外的結果:雖然檢察官認定海報上所指「欠錢」一事並非憑空捏造,因此債務人提告的「加重誹謗罪」未獲起訴;但檢方同時認定,陸男將他人個資印製海報張貼的方式,已屬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足以損害債務人的隱私權,最終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 條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