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法院於決定分割方法時,各共有人意願之參酌。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分割共有物時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乃共有人意願之表徵,自得作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酌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依據。苟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外,共有人即不得於事後再任意翻異,始符誠信原則。
本案例涉及人民私有河川兩旁土地,因河道增寬、河水侵奪兩岸土地結果,致部分沒入水道中而成為河道之一部分,土地所有權消滅。但日後該部分土地其後經政府機關辦理河堤整治,回填土方產生所生地,則原所有人可否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以土地回復原狀為由,主張回復其土地所有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