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探討
(一)案例事實:
以王大為首謀與趙二、張三、李四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數名組成「詐騙集團」,自101年7月1日起,由該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之成員去電被害人向其佯稱因其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特定某時、日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至由蒐購或騙取來之帳戶。其他詐騙集團手法包括網拍購物、援交服務、販賣優惠之量販店禮卷等。王大負責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繫,確認被害人是否將款項匯至人頭帳戶。趙二負責蒐購人頭帳戶,張三和李四則擔任車手,持王大所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前往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詐騙集團自101年7月7月起至103年4月4日被警方破獲為止,共詐騙被害人20人,詐騙金額從2萬元至20幾萬元不等。
(二)問題討論:
- 首謀者及重要幹部甚至其他成員在符合何種要件下可能被羈押?認罪就一定不會被羈押嗎?偵查中和審判中最長可羈押被告多久?
- 被告在警局詢問時承認犯罪事實,偵查中依然認罪,審判中若以在警局是受警察暗示若不承認可能被收押才承認犯罪,法官將如何判斷及處理?倘若詐騙集團之成員A是擔任車手角色,其於法院開庭時答辯自己是在103年1月初才加入該詐騙集團,上班不到半年就被捉,薪資連同獎金獲利一共才2萬多元。問倘其所述為真,法院將如何認定其「罪」、「刑」?
- 若該集團成員A收到法院開庭傳票,傳票上除載明開庭時間、地點外,並記載「準備程序」,A對開庭程序不熟向他人詢問。問何謂「準備程序」?準備程序開庭重點為何?
- 準備程序開庭時,法官問被告A,對證據能力有沒有意見?有沒有什麼證據要調查的?A應如何應對?
- 若A開庭時聲請傳喚證人甲和乙可證明自己在103年1月前另有工作有不在場證明,可證明自己的確是在103年1月以後才加入詐騙集團。受命法官要A詰問證人甲和乙時,先行主詰問,A搞不清楚何謂主詰問,向人請教,問何謂「主詰問」?何謂「反詰問」?何謂「覆主詰問」?詰問時可否為誘導訊問?那些詰問法律上會被認為是不當詰問?
- 本案例倘審理後證明起訴被告8人確實有起訴詐欺之事實,被害人共20人被騙金額最少1萬多元,最多20萬元,問法院判決將如何認定其詐欺犯行及罪數?被告A是車手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事後證明A是103年1月初才加入詐騙集團,103年1月初以後被騙之被害人共2人,A實際獲利所得僅1萬多元。其有無易科罰金之機會?又法院判決可易科罰金,檢察官通知被告報到執行時,能否不准被告易科罰金之聲請?A可否聲請易服勞動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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