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油品案一審無罪,台中高分院昨天判決大逆轉,合議庭認為,若食品有攙偽或假冒,就應認定為「抽象危險犯」,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都屬違法行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詐欺等罪,重判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中六年得易科罰金,重罰頂新兩億五千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一億四百卅四萬多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