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戴姓男子去年8月利用同名臉書帳號,在網路臉書社團與藍姓男子大吵UBER議題,並以「龜蛋」羞辱,藍男憤而向北市內湖警分局提告公然侮辱,士林地檢署認為事證明確,予以起訴。戴姓男子開庭時要求檢察官提出IP(電腦網路位址)證明他與罵人帳號是同一人,但臉書僅針對殺人罪、毒品、組織犯罪、擄人勒贖、兒少、妨害電腦使用等犯罪提供我國司法單位查詢IP與註冊資料,不包括公然侮辱罪。惟法院依照該帳號的打卡資料比對,傳喚曾被標記於臉書中以及曾留言的人作證,確定戴男就是該罵人帳號的使用者,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