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一名國軍劉姓士官,被游姓妻子發現和潘姓婦女外遇,劉姓士官為了保住仕途,便和妻子離婚,但後來為了向銀行貸款,又和游女假結婚,嗣後劉男貸款完要求離婚,卻遭到游女的拒絕,劉男主張第二次婚姻是假結婚,向法院起訴確認婚姻無效,但游女非省油的燈,反訴主張先前的離婚無效,法官認為一開始的離婚協議書,係劉男先行找證人簽名,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離婚真意,離婚無效,判游女勝訴,游女回復與劉男的婚姻關係後,游女再控告潘婦介入家庭求償,但法官認為劉男、潘婦交往時,雙方都認為已是離婚狀態,判決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