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結是指證人在作證時,在紙上當庭簽字,留下紀錄與陳述,如果沒有具結,證言就不能當作證據使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者。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以及民事訴訟法第334條:「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證人具結是指證人在作證時,在紙上當庭簽字,留下紀錄與陳述。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之債務人不到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