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作證原則上都要具結,例外在特殊情形才不用具結,例如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若證人擔心自己的陳述可能受到刑法制裁,可以拒絕證言,法院也有告知證人這項權利的義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6條但書只有規定下列之人可以不用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而若有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規定的情形是指:「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若是證人擔心自己的陳述可能受到刑法制裁,可以拒絕證言。否則,一但證言有不實,並且已經具結,將受刑事制裁。
民事訴訟法第32條【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