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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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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