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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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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罪--駭客罪》
2009年08月11日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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