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下有效的遺囑? 也就是說立下遺囑需要哪些合法的成立要件?
一、遺囑人需具備遺囑能力〈民法1186〉。
1.需年滿16歲,就可做有效的遺囑行為,無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許。相反的,如果未滿16歲,縱使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許,所做的遺囑仍然是無效的。
2.須非受監護宣告之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a. 受監護宣告人縱使回復常態,但在未撤銷監護宣告之前,仍然無法為有效的遺囑行為。 b. 滿十六歲的人,縱使沒有受監護宣告,但所為的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那這份遺囑還是無效的〈民法75〉。
二、遺囑內容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三、遺囑合法成立的認定時期: 以做成遺囑時為斷,非以遺囑人死亡時為準。所以當遺囑人在有遺囑能力時立下遺囑,雖然可能之後受到監護宣告,但是那份遺囑的效力不會受到影響。相反的,如果在沒有立遺囑能力時候做成遺囑,縱使事後監護宣告被撤銷,但是那份遺囑仍然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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