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是否有固定的必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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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書遺囑並無固定之書寫格式,但是為了避免將來產生爭端,應該盡量將個人財產作明確之分配
    建議格式如下.先明示立囑人身份(本人OOO,女性,年月日出生,國民身分證字號Axxxxxxxxx,茲立遺囑如下)

    一、 財產分配(立囑人名下所有)
      (一) 將所有的財產依性質分類,例如:
        (1) 不動產
          A、 土地
          B、 房屋
        (2) 動產
         A、 銀行存款
           a、 定期存款
             (i)甲銀行帳戶:
             (ii)乙銀行帳戶:
           b、 活期存款
             (i)甲銀行帳戶:
             (ii)乙銀行帳戶:
          B、 股票
          C、 基金
          D、 債券
          E、 銀行保管箱
          F、 保險金,理賠金
                G、 慰問金,奠儀(這部分比較有疑問,因為是給家屬而非立囑人?)
          H、 車子
          I、 古董,字畫,鑽石,名錶,珠寶等等
      (二) 列出財產所要分配的人的名單,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孫、外孫等。
      (三) 將名單中的人填在所要繼承或遺贈的財產後面,並註明此部分財產由該人單獨繼承或受遺贈。
      (四) 無需標明繼承或受遺贈之財產價額,只標明哪一項財產由誰繼承或受遺贈即可,有便於日後作適當之調整時而無需更改遺囑之麻煩。例如,甲銀行帳戶內之金錢是由A繼承,乙銀行帳戶內之金錢由B繼承,日後改變心意時,只需將甲乙銀行帳戶內之金錢更動,而毋需變改遺囑內容。

    二、第二部分為指定遺囑執行人
      此一部分極為重要,因為如果沒有一位可靠的遺囑執行人,即使遺囑寫得再周詳再完善,也是徒勞無功。因此,撥一筆財產作為遺囑執行人的酬勞是必要的,而該遺囑執行人決不能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始能中立地執行遺囑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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