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為遺囑見證人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的,基本上在法律上仍有一些限制。
依照民法第1198條規定,有五種人是不得成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雖然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也不得成為遺囑見證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就算實際上已經回復正常,但若尚未去辦理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仍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三、遺囑人的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例如甲立好遺囑,但是甲的繼承人、妻子跟直系血親都不可以當這份遺囑的見證人。
四、因遺囑人的遺囑而成為該遺產的受贈人、該受贈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因為這些人跟遺囑內容有利害關係,未避免立場偏頗,所以要禁止這些人當遺囑見證人。 例如甲所立好的遺囑內容其中要將自己名下一棟洋房贈與自己的好友乙,那乙還有乙的配偶丙、跟乙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全部都不可以成為甲的遺囑見證人。
五、為該遺囑的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不得就同一遺囑成為見證人: 因為以上情形容易因為受公證人意思所左右,遺囑內容就很難可以期待是正榷的,所以應該要禁止。
所以綜合上述,想要成為這份遺囑的見證人,只要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任何一項,原則上都可以成為這份遺囑的見證人。
何謂繼承權之侵害?繼承權被侵害時,如何加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