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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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