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形下,要做「兩願離婚」其實是不太可能。因為要兩願離婚是必須雙方當事人都在的情形下,協議好離婚條件,並且簽名蓋章;但是當配偶離家時,人找不到,要如何協議好離婚條件。
這時候台灣籍配偶若想離婚,在無法行使協議離婚狀況下,只剩下裁判離婚。
但是要走裁判離婚的要件,必須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法定離婚事由;外籍配偶無故離家,在法定離婚事由較符合第1052條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所以可以從這點下去做著手。
行為流程如下:
一、台灣籍配偶先向法院聲請「履行同居義務」
二、勝訴後,拿著勝訴判決書,作為「惡意遺棄」的証明,向法院再度提起離婚訴訟。
三、相關文件,請至各地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判決離婚中「重婚者」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