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修正民法第1067條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所以若是未婚生子而想向生父請求撫養費,先為「認領」之請求;因為只要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使非婚生子女成為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時,這樣依照民法第1114條,生父對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在法律上有扶養義務。
而且依照民法第1070條,一旦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就不得撤銷其認領(除非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
判決離婚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