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故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欲辦理離婚登記時,無庸雙方當事人均到場,由該當事人提出下列文件,即可辦理:
1、離婚登記申請書 2、全部判決書正本 3、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 4、照片 5、戶口名簿 6、印章
外籍配偶無故離家,該如何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