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新北市中和一處公寓,房東指控,曾姓女房客向他租屋,一簽就是十年約,但住進來16個月,卻從沒付過半毛錢,房東相當無奈,先前更大跳科目三驅趕,卻反倒挨告恐嚇,而女子仍遲遲不繳交房租,最後遭房東斷水斷電、強制換鎖。(新聞來源:yahoo新聞網)
二、律師解說
(一)、若在契約中有押金的條款,房東可以直接從押金中扣抵
所謂押金係房客交給房東的保證金,用來擔保租賃關係中房客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依租賃契約之規定,房客有義務給付租金,房客如果不繳租金即違反租賃契約,房東可以直接從押金中扣除相當的金額作為欠租的補償。
(二)、房東可依法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440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房客積欠租金總額已達相當於兩個月的租金時,房東催告後仍未支付積欠的租金,房東可以終止契約並請求房客返還房屋給自己。
房屋為不動產,須注意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故契約有押金約定,房東自應先以押金中扣抵租金,扣抵後租客仍積欠達兩個月租金時,方可按上述民法第440條規定催告繳交欠租與終止契約。實務上常以存證信函方式辦理催告、終止租約及請求租客搬遷。
(三)、房東可以行使留置權來抵償欠租
1.依民法第445條第1項:「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本條係為確保房東債權未來可以被實現。倘房客未來仍不繳交租金,房東可以用這些物品來抵償欠繳的租金。房東可依本規定,對於房客放在該屋內之物品有留置權。
2.依民法447條:「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亦即房東不需要先向法院聲請就可以阻止房客把東西搬走。
3.依民法第936條:「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亦即出租人行使留置權後,可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且通知承租人,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
(四)、租約辦理公證之好處與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1).可直接強制執行
為避免租賃產生無謂糾紛,還要透過漫長訴訟解決,故可以透過公證產生事先存證的效果。可以在公證時雙方約定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若遇上一方違約可以直接拿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毋庸再等待漫長法律訴訟結果。
(2).保障長租權益
若雙方合約為不定期租約或超過五年以上的長期租約,透過公證更能貫徹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故在租約中有房子被賣掉的情況(變成新的房東),租客能可以對購買之第三人主張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
2.租約公證費用計算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20萬元以下者,1000元。
(2).20萬元至50萬元者,2000元。
(3).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000元。
(4).逾100萬元至200萬元者,4000元。
(5)逾200萬元至500萬元者,5000元。
(6).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6000元。
(7).逾1000萬元至5000萬元者,其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2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8).逾5000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1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未成年人可以在外面自行租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