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每個勞工都有把工作帶回家做的經驗,和雇主關係良好的時候,勞工多半不會跟老闆計較加班費,只要把工作準時完成就好。但假如發生勞資糾紛了,和老闆反目,有些勞工朋友事後會翻舊帳表示之前在下班時間做了哪些工作,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通常會在訴訟時一併請求),是否有成立的機會?可分成以下兩種情形:
雇主要求加班型: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只要留有雇主要求加班、勞工加班工作的成果(例如老闆在下班時間傳Line要求員工明天上班前提出文件),即可請求加班費,雖然在家中無法打卡,難以確定加班了多少時間,但仍可依社會通常觀念去推斷完成這個工作要花多久的時間,雇主仍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勞工自主加班型:
至於勞工自動自發在家中工作的情形,則難以事後向雇主請求加班費,因為延長工作時間,仍須勞資合意,勞工自行延長工時,雇主自有拒絕給付加班費的權利,所以在加班前沒有先知會老闆取得同意,或是無法證明老闆知情且默認勞工在家加班且收取加班成果的事實,都無法向雇主請求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1~29條【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