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依據個資法第3條之規定,機關不可以另外與當事人約定要求其預先拋棄前項權利,或對該等權利為限制。
Q. 考選部舉辦國家考試時,可否公布違規考生之姓名?又,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在拍賣公告上,可否註明債務人(或義務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