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適用於任何「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因此,無論是公司、獨資、合夥、自然人、負責人等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對象。
Q. 在性侵害案件,經調解成立後,加害人於調解程序中,若與被害人達成登報道歉之合意,則日後於登報道歉啟事中可否列出被害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