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例如公司如因建立會員制度而蒐集會員之個人資料時,則僅得為會籍管理、識別個人及集點等之目的利用該資料,如欲將會員所留之會籍資料用於行銷、市場調查等目的外的利用,即應另外符合個資法所定要件,方屬合法。
Q. 財政部國稅局若要求醫療機構,提供「非僅限於特定對象」之個人資料文件檔案,俾供稅務帳證查核,此時醫療機構是否必須提供患者個人資料?以及是否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