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提供予其他員工,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係屬原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人事管理)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惟提供查詢個人資料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Q. 財政部國稅局若要求醫療機構,提供「非僅限於特定對象」之個人資料文件檔案,俾供稅務帳證查核,此時醫療機構是否必須提供患者個人資料?以及是否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