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本於所有權請求。共有人也是所有人,應和所有人受同樣的保護,所有人本於所有權得行使之權利,共有人亦可以行使。
A是某大樓頂樓所有人,其未得大樓各層所有人之同意,擅自在頂樓平台加蓋磚造鋼架石棉瓦並設有鐵門之房屋一間,他層所有人B不滿A獨占使用樓頂平台,遂本於所有權,請問B可訴請拆除A所建之樓頂建物嗎?
A雖是大樓頂樓的所有人,然「頂樓平台」之性質仍是大樓各樓層所有人共有,因此,A在樓頂平台建屋,已屬超過其應有部份而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使用收益。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本於所有權請求。共有人也是所有人,應和所有人受同樣的保護,所有人本於所有權得行使之權利,共有人亦可以行使。此所指的「本於所有權請求」,是指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也就是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共有物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其共有物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本題A未得大樓其他各層樓所有人之同意,即占有大樓樓頂平台的共有部分,並加蓋房屋,大樓樓頂之共有人(即大樓各樓層所有人全體),得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A拆除樓頂建物。而依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從條文可知,各共有人可單獨訴請拆屋,故B可訴請拆除樓頂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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