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制度大致有以下四個優點:
以下就緩起訴制度的各分面分析優點如下:
1.被告:因為免於受刑罰追訴而獲自新機會,具有個別預防功能。
2.被害人:因為被告的賠償而填補其所受損害。
3.司法資源:因審判程序未啟動而節省,並促成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落實。
4.公共利益:因為被告履行條件負擔而使法秩序的破壞得以重建,具有一般預防功能。
刑訴§303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