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緩起訴處分會產生什麼效力,應以緩起訴期間內及緩起訴期間屆滿兩個時點分別觀察。緩起訴期間內之效力,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自訴、追訴時效停止進行;緩起訴期間屆滿未撤銷,產生實質確定力,原則不得再訴、緩起訴期間經撤銷者,則續行偵查或提起公訴。
1.緩起訴期間內之效力:
(1)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自訴也就是第323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不適用
(2)追訴時效停止進行(第253條之1第2項)
2.緩起訴期間屆滿之效力:
(1)未撤銷:非有第260條所列情形不得再訴(實質確定力)
(2)繼續偵查或提起公訴(法定事由依第253條之3所列各款)
刑訴§256-1撤銷緩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