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決定緩起訴處分後還需要歷經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的程序,處分確定之後有一到三年的履行期間。
1.猶豫期間(緩起訴期間):1~3年
猶豫期間再犯罪或履行期間未履行指示負擔,即生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果,又被告對指示負擔之同意,不得為將來審判之不利證據。
2.履行期間:須短於緩起訴期間。
刑訴§253-3緩起訴處分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