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保人清償後 如何求償?

      甲向某銀行貸款新台幣1800萬元,銀行要求張男提供物保及人保各一,於是由甲的朋友乙提供A地設定最高限額1960萬的抵押權給銀行,另由丙及丁與銀行訂定連帶保證契約,對甲之債務負擔連帶保證之責。後來甲無力清償,銀行欲將A地向法院聲請拍賣時,丙於此時以連帶保證人的身份向銀行清償甲積欠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1500萬。丙於清償後,如何向債務人甲、抵押人乙及保證人林丁求償?

法律評析
      實務上,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在成立借貸契約時,債權人為求保障日後債務人能依約清償債務,實現債權,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於借貸金額之財產為其擔保,在
  • 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就其擔保債務之財產向法院聲請拍賣變價受償。例如銀行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動產以設定抵押權,或是至少要有連帶保證人擔保債務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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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稱的「物保」、「設定一胎、二胎」等,是指民法上設定抵押權的規定而言,可以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房屋或土地)擔保債權,日後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可以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抵押權又分為「一般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於一定金額限度內,擔保債務人不特定的債務,例如甲向銀行貸款500萬,提供土地設定最高限額1000萬的抵押權給銀行,甲陸續向銀行貸款400萬,在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萬的限度內,還是擔保甲900萬的借款債務。
     
          另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就是「人保」、「作保人」,是指民法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的規定,「保證」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清償責任之契約,但保證人可以先依民法第745條主張「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要求債權人應先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追究無效果後才可以再向保證人求償。 但是,實務上銀行通常會要求設定「連帶保證人」,就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沒有先訴抗辯權的保障,銀行可以同時向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進行求償。
     
          本件就甲的債務1800萬元,有A地和丙、丁為擔保,依民法第879條規定,以債權額(1800萬)與保證額(全額1800萬)比例分擔,所以A地與丙、丁各應分擔600萬。連帶保證人丙清償1500萬,丙可以債務人甲請求全額清償(1500萬),至於物保及人保的部分,因為丙清償1500萬元,超過丙應分擔的保證額(600萬),所以A地和丁就超過的900萬部份對丙負清償之責,丙可以向乙(A地)及丁分別求償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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