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為A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林男代理公司將公司名下一間辦公大樓樓層出租給B保險公司使用,每月租金10萬元,租期自101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

      事後,原本應於101年7月1日之付的租金60萬元,迄今已逾6個月仍未支付,也未遷交辦公樓層,A公司的代表人林男也未曾有催繳行為,經A公司發存證信函催繳後,始得知林男數月前已成為B公司之代表人,林男雖有通知B盡速搬離,但同時也免除B支付違約金及所欠租金之義務。A向法院提告後,法院判決B公司應遷離並返還該辦公樓層,並將違約金、所欠租金及利息向A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