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6條:「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 …
第 14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
第 19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軍事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軍事審判官…
第 194 條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第 156 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第 371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 331 條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
第 306 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 294 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
第 283 條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審判長因命被告在庭,得為相當處分。…
第 281 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