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泡水車之損害賠償,瑕疵擔保責任

A向B買車,但是因為該車有瑕疵而導致A發生車禍,關於A因此受傷的部分是因為B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了A的身體權,所以他可以請求這部分的損害賠償,但是車毀損本身是瑕疵擔保的問題

A女向B購買某自小客車,不知該車該車是泡水車(B明知或有過失不知是泡水車),因汽車零件瑕疵發生車禍,A女受傷,車全毀。則A女可依據法律上之何種規定捍衛自身權利?

A向B買車,但是因為該車有瑕疵而導致A發生車禍,關於A因此受傷的部分是因為B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了A的身體權,所以他可以請求這部分的損害賠償,但是車毀損本身是瑕疵擔保的問題,而不是A的所有權有受到損害,因此不可以請求這部分的損害賠償。

關於該車瑕疵的部分,依據民法第354條,B對於A,應擔保該車依第373條的規定危險移轉於A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所以A得依民法第359條向B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如果B當初買車時有對A保證該車非泡水車的話,A也可以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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