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基隆市22歲許姓水電工去年因網路聊天室結識一名國中少女,與該未滿16歲之少女在你情我願之下發生多次性關係,許男雖未曾強迫少女,但少女乃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仍遭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許男。

法律評析

別以為只要是你情我願和別人發生性關係就不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我國刑法對於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縱使雙方你情我願的情況下,仍會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論罪科刑「對於14歲以下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該條規定並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許男縱使跟少女家人和解,也無法將案件撤回,檢察官仍會繼續偵辦,如同本件許男最終仍遭檢察官依該條起訴之。

該立法理由乃因未成年者尚處於身心發育階段,尚無法做出一個成熟決定的能力,尤其是性的決定,因此需要國家藉由立法來保護其性自主權,因此即使一個未成年者表示性行為是他/她自願的,未成年人仍會被認定是一位受害者。

除了上述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情況外,我國校園內更容易因小朋友心智發育尚未成熟,對於性行為感到好奇,而與同齡之男/女朋友發生性關係,雙方皆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若科以上述重刑將有礙青少年未來人生發展,因此我國刑法227之1條便訂立

  • 「兩小無猜」條款,即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性交,其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16歲少女(男)之父母親提起告訴,否則檢察官無法依職權主動偵辦後起訴,給予雙方一和解撤回告訴的機會,避免未成年人因一時的好奇錯誤決定,而背負刑責,不利青少年未來身心人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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