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房東之修繕義務

租屋族最怕遇到惡房東、房屋漏水、屋況有瑕疵,甚至通知後房東不理會、不修繕,甚至以扣押金作為脅迫方式等等租屋糾紛,也因此租賃關係中房客如何自保已成為現今租屋為主的社會型態中,最重要的一環。

近期新北市就有一件租屋糾紛被報導出來,承租人在新北市租屋後發現,該屋雨天時會漏水,且越來越嚴重,最終他在屋內必須以雨傘、水桶等工具,才得以休息,但嚴重影響作息。為此聯繫房東要求房東修繕,幾次溝通後房東竟然開始拒接電話,簡訊也不回應,卻又告知承租人有配合的廠商,若承租人自己接洽非配合廠商修繕的話,修繕費用要自行吸收。使得承租人遲遲無法獲得修繕,最後向新聞媒體投訴。

法律評析

實際上,依照民法規定出租人有保持房屋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因此若房屋遇雨漏水,已經使得承租人無法正常地使用房屋生活、休息,房東確實有修繕房屋的義務,而在本案的情形中,房東藉口要聯絡合作廠商不斷拖延,並無理由,按照民法規定,當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承租人可以定相當期限要求出租人修繕,例如以

  • 存證信函通知出屋人,出租人要用何種方式、委託何人或公司乃是出租人履行義務的工具,但不可以作為拒絕或拖延修繕的藉口,若出租人仍繼續推拖,實際上承租人仍可以依照
  • 民法第430條的規定,選擇自行修繕後再從租金中扣除該費用,或是終止租賃契約,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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