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法有關加班費之計算:
除了平常日也就是工作日加班外,另外涉及加班的還有例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國定假日加班。
新舊法對上面休假加班規定有所不同,差別如下:
新法第36條規定,每7日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也就是俗稱的一例一休,例假(一般公司大都定為週日,但不以此為限)和休息日(一般公司大都定為週六,但不以此為限)對加班條件和加班費的規定不同,例假的加班條件很嚴格,不是勞資雙方同意想加班就可以加班的,而且除加班費外,還必須再給一天補休。新法第37條依主管機關公布的全年國定假日有12天,舊法則有19天。新法對特休假的規定和舊法的差別主要有兩點,第一就是年資滿6個月以上就有3日特休假,舊法要滿一年才有7日特休假,其他年資休假天數也有微調;第二是明定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舊法對此則未明訂。新勞基法對四種加班情況整理如下,包括一種平常工作日晚上加班和四種假日加班的情況。
加班日 |
相關規定與舉例 |
工作日
(平常日) |
*前2小時按時薪加給1/3;第3~4小時按時薪加給2/3。計算上因為1/3除不盡,所以若乘以1.33要無條件進位,或是建議直接乘以1.34,實務上常有乘以1.33再四捨五入的,嚴格說起來是少算,是違法的。
*每天最多只能4小時。
舉例:小強月薪3萬元,某天禮拜一留下來加班4小時,當天小強加班費為:
小強月薪3萬要先換成時薪,換算方式每月一律以30天計,每天以8小時計(8小時是勞基法規定每天最長的工作時數,超過就是加班,勞基法是最低標準,如果公司正常上班時數較短的應依公司規定,但月薪換算成時薪則一律除以30再除以8),時薪為125元。
前2小時加班費:125+(125×1/3)=167元
後2小時加班費:125+(125×2/3)=208元
加班4小時加班費:(167×2)+(208×2)=750元 |
例假日 |
*只有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加班,突發事件因和天災、事變同列所以要從嚴解釋。
*加班費依規定是依日薪加倍發給工資,再給補休1天。未滿8小時一律給1日薪資。
*企業必須在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舉例:小強在電子公司上班,依規定星期天為例假日,當天因為地震導致機具故障,公司要求小強趕回公司排除故障,小強回公司加班2小時,則小強加班費為日薪加倍發給,也就是1000元×2=2000元再加事後補休1天。 |
休息日 |
*除和工作日加班費相同規定加班前2小時,按時薪加給1/3,第3小時以後則一律加給2/3。
*其中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算;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這種立法目的是採以價制量方式,所以不是用實際上班時數算,而是用4小時、8小時、12小時計。
舉例:依規定禮拜六為休息日,公司要求小強來加班3小時,小強同意,小強當天加班費為:
加班3小時仍可領4小時的加班費,所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125+(125×1/3)=167元,第3~4小時:125+(125×2/3)=208元。(167×2)+(208×2)=750元。 |
國定假日 |
*加班費為工資加倍給,也就是給雙倍日薪。
*未滿8小時仍給1日薪。
*可選擇補休一天,而不多領一日薪。
舉例:端午節小強應公司要求配合加班3小時,當天出勤就必須給雙倍日薪,也就是1000元×2=2000元。小強也可選擇不多領1000元日薪的加班費而選擇補休1天。 |
2、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合法資遣員工,某些情形下仍須給付資遣費,一般稱為「經濟性的解僱」,資遣須有勞基法規定的情形,實務上爭議最多的是雇主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解釋上包括專業技術、作業能力不足或體力不足或雖有能力但工作態度消極,能為而不能,可以做而無意願做皆屬之。另外,勞工也可以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虞,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相對於須給付資遣費的情形,某些情形下雇主解僱勞工不用給付資遣費一般稱為「懲戒性的解僱」,例如實務上常見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曠工達6日者」。懲戒性的解僱都是重大過錯,而且必須在知悉勞工行為發生後的30日內主張,否則超過期限就無法主張。資遣費的計算以民國94年7月1日為劃分點,之前的計算是依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一般稱為舊制資遣費,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不足一年依此比例計算。94年7月1日及7月1日以後資遣費的計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的相關規定,一般稱為新制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算,最多6個月。年資若是橫跨新舊制應分別計算。除資方的經濟性解僱外,勞方以資方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者,也可請求資遣費。另外,資方以勞方有重大過失行為,例如曠職達一定天數終止勞動契約的懲罰性解僱和勞工的主動離職不能請求給付資遣費。除資遣費外,勞工其他權利包括:
*每7日中得請假2日外出找工作,工資照給。
*當月工資離職當天結清,或最晚於原定發薪日給付。
*不管離職原因是自請離職或是非自願離職,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因為現在繳的勞工保險費中有1%的費率是投保就業保險的費用,所以勞工在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可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金貼等。而且依規定不同於須有五人以上之勞工,雇主才須代為投保勞保,只有一名員工也必須投保就業保險,但實務上一般人知道的人甚少;有投保都是因為有投保勞保,而就業保險費是直接從勞保保費中扣除,所以不會有違法的情形發生,而實務上很多雇主被裁罰的案例都是因為勞工非自願離職後要聲請失業給付才發現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而因為員工在5人以下依規定本來就不屬勞保強制納保的範圍,一般雇主更不知道不投勞保也要投保就業保險。近幾年主管機關已有加強宣導。還有,向勞動部申請失業給付,必須是勞工遭到資遣,在離職前三年有投保就業保險,合計年資達一年,最長6個月。而且非自願離職者需出示每月求職兩次之紀錄,才可以申請。相關詳細規定可參考勞動部網站或洽各縣市主管機關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