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姦罪
刑法的通姦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和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行為,該有配偶之人和配偶以外之人均成立通姦罪,「配偶以外之人」以異性為限,因為通姦罪的處罰目的是為了保障男女婚姻關係的圓滿性,我國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因此本罪處罰對象以異性間為限。以往的法院見解認為,所謂「性行為」必須雙方性器官有接觸,如果只是口交、愛撫、精神外遇、性幻想等,只要沒有性器官接觸,都不成立通姦罪,沒有刑事責任。但是有少部分法官認為性行為的定義應該和「性交」等同,性交是指以性器官或性器官以外身體部位、物品,進入或接觸他人之性器官、肛門或口腔,而且社會大眾觀念認為口交也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應構成通姦罪。
通姦案件很難「抓姦在床」,通常欠缺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通姦事實,法院大多是靠情況證據來判斷,例如日記、情書、床單、臉書或Line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錄音帶、電話通話記錄、出遊照片等等,也是必須蒐集的證據,而捉姦現場的證據,例如衛生紙、保險套、毛髮、垃圾桶殘留物等也都可以做為呈堂證物。此外,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告訴權人(即配偶)在知悉犯罪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警局報案或向檢察署提起告訴,檢察官才會受理偵查並起訴,若逾期則不得再提起。另外,應注意的是,若配偶曾經於事前縱容或事後寬恕,或於事後要求寫悔過書、和解書等,都屬於放棄告訴權之一種,此時配偶均不得再提起告訴,但是若配偶仍認為二人婚姻難以維持時,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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