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台南、嘉義、台中等市議會訂立瘦肉精「零檢出」規定遭中央宣告無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辯論重點有三: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的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是否為專屬中央的事項,或是為地方自治事項。              

二、各地方自治團體為保障轄區內的人民健康權及當地產業等,是否可以自行訂定不同標準?憲法依據為何?縣市或直轄市自治權限的憲法依據是否相同。

三、憲法規定,國際貿易政策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如果中央開放進口萊豬,但地方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縣市或直轄市轄區內運輸、販售或使用萊豬,是否違背憲法規定,對外是否會構成違反國際法的貿易障礙。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