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黃姓女子在父親過世後,申請加入黃氏家族的祭祀公業,公業卻以其為女子身分及信仰基督教無供奉祖先牌位為由拒絕,黃女不服提起訴訟,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依男女平等原則,不能拒絕女子加入,黃女雖信仰基督教,卻在家中放置父親遺照,也算有祭祀祖先,認定她有權加入祭祀公業。

判決書指出,黃姓女子為家中獨生女,其父於101年9月間過世,黃女以繼承人身分,申請加入黃氏家族的祭祀公業而成為派下員,但公業以其為女子身分且已出嫁,再加上黃女信仰基督教,無法供奉祖先牌位,因而拒絕她成為派下員。

黃女不服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台中地院審理之後,判處黃女勝訴,但祭祀公業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依據憲法保障的男女平等原則,不能因女子出嫁而拒絕其成為派下員,該祭祀公業的組織章程,已不符男女平等規定,黃女雖信仰基督教,卻在家中放置父親遺照,認定此也是「供奉」行為。最後法官駁回上訴,黃女有權加入祭祀公業,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