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一名在醫學科技公司擔任產品管理部專員的女子,向公司請完8週產假準備回公司上班,卻被公司以虧損及業務緊縮為由,將她解僱,她認為公司作法有性別歧視,於是到法院打官司。公司向法院主張,因為業務嚴重萎縮,且女子返回工作崗位後已無適當職位,且女方在調解期間表明拒絕回任公司其他職位,只好將她資遣,並無性別歧視。

法院審理期間發現,這家公司銷售業績雖有下滑,但仍有盈餘,尤其在女子請產假期間,業務還有近50%的成長,因此公司辯稱業務萎縮的說詞不足取。並認為公司完全可以讓女子回復原職,若依業者作法,無異是鼓勵不遵守勞基法的雇主,因此判雙方的僱傭關係仍存在,公司必須支付女子從去年5月27日起到復職日止的月薪新台幣4.4萬元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