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
法律知識庫
›
法律知識庫
›
竊盜/強盜/搶奪
竊盜/強盜/搶奪
刑法§332強盜罪結合犯
2009年10月26日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 上一篇
釋字第630號: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違憲?
下一篇 →
刑法§330加重強盜罪
← 返回竊盜/強盜/搶奪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