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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強盜/搶奪

刑法§330加重強盜罪

2009年10月26日
刑法§330加重強盜罪

刑法第330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