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而有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各款情形如下: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刑法§325普通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