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的區別。
一、刑法上強制性交罪規定:
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上強制猥褻罪規定: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說明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若行為人意在姦淫,而已著手實行且已達於用強暴程度,縱令未達目的,仍應論以強制性交未逐,不得論以猥褻。
刑法§239通姦罪(通姦罪違憲,立法院於2021年5月已三讀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