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和誘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才會成立。
刑法第 240 條第1項:「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認為本罪的成立要件,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所以即使通知對方家人,或者自行帶被害人回復親權管理之下並不影響成立要件,和誘仍成立。實務上大多不成立的例子,都是因子女自願與他人同居,但仍會定期(每天,或隔數日)自行返家並保持聯絡,故無法構成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
援交犯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