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刑事訴訟法第34條【接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