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當事人不出庭的法律效果應依案件性質而定。倘涉及公益之維護,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但若案件不涉及公益,行政法院不能因為當事人不到場逕自判決。
若該行政訴訟所牽涉的案件事關公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94條:「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而若不具公益性質,依據體系解釋,行政法院不能因為當事人不到場逕自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69條與第296-1條【證人訊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