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之人既未親自亦未授權他人在票據上簽名發票,自不須負擔發票人責任,被冒名之人得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以排除自己之發票人責任。 至於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票據的人,已觸犯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這要分別從本人跟冒用本人名義之人兩方面刑責來看:一、本人責任:
本人既未親自亦未授權他人在票據上簽名發票,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的反面解釋,本人自不須負發票人責任。日常生活中,若對此有爭議,被冒名之人得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以排除自己之發票人責任。至於行為人因未簽自己姓名於票據上,亦不用負擔發票人之責
二、他人責任:
未經本人授權而冒用本人名義發票,已觸犯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應依法處罰。
發票人開立支票給付貸款,因貨物有瑕疵,拒絕給付票款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