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如果可以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而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

有「資格」又「有用」的證據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法律對一個物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可以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

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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