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易科罰金,檢察官說了算

能不能易科罰金需地檢署檢察官審酌,並非判決有諭知折算標準就一定會易科罰金。因為在刑法第41條第4項但書有明文規定,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此即為檢察官的裁量權。

法院判決所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只是一個折算標準,是否准予聲請易科罰金還需地檢署檢察官審酌,並非判決有諭知折算標準就一定會易科罰金。即在判決書主文會諭知「000犯000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0000折算一日」該判決文是載明「如」,即是在聲請易科罰金而檢察官沒有反對之下的意思。

仍須向地檢署執行科承辦股聲請易科罰金,製作筆錄由檢察官無反對後才能易科罰金。因為在刑法第41條第4項但書有明文規定,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此即為檢察官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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